马罡律师亲办案例
卢某某杀人案
来源:马罡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1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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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
2007年的十月,一个因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被无罪释放了。就在几个月前,卢某还是一个轰动全市的杀人犯罪嫌疑人,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从一个杀人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了呢?事情是这样的:
2007年七月的早上,大约4点,我还在梦中,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,说:“马律师,你赶紧来一趟,我亲属家出事了,他把一个女的杀了!”我马上赶到出事地点,天上下着蒙蒙小雨,小区的楼下站着我的朋友和一对老夫妻,这时,警察押解着一个约30多岁的小伙子从室外楼梯的缓台走下来,这个小伙子目光呆滞,手上带着手铐,嘴里念念有词,对着年老的夫妻说:“爸爸妈妈,千万要小心,有人要杀人。”这个小伙子就是卢某,很快卢某被警车上拉走了,紧接着,殡仪馆的车疾驶到小区楼下,这时,4名警察拽着床单的4个角,抬着一个女尸体走下楼来,女尸穿着三点式,年龄大约40多岁,全身没有血色,只是在脖子处有凝固的血迹。
做为一名律师,这时需要马上尽可能多的了解案件的情况。经过与小伙子卢某的父母交谈,得知小伙子卢某与受害人李某是情侣,头一天晚上卢某杀了李某,老夫妻早上来看儿子卢某,发现卢某和已经死亡的李某睡在床上,老夫妻马上报案,但是因为什么杀人、杀人的具体经过他们一无所知。
我很快办理了委托文件,提前介入本案。我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,卢某杀人事实属实,证据确凿,卢某本人供认不讳,经过公安机关同意,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卢某,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,卢某对杀害李某的事实不否认,杀人动机也属合理。但,我在和卢某交谈中发现卢某精神恍惚,对其杀人这样一起重大案件,丝毫没有恐惧,所作所为不合乎常理。会见他的时候,问:你为什么要杀她答:她要杀我。问:你杀完人干什么了?答:杀完就睡觉了。问:女的说什么了?答:我杀完她,她就不说话了。卢某杀了人,还能够跟死人躺在一个床上?卢某的行为反常,语言表达迟钝。经过向其亲属了解,卢某行为近期语言和行为确实反常,他们对此也感到莫名其妙。通过深入的调查和了解,卢某有精神病家族病史,其外祖母就患有精神病。了解到这一情况后,我马上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我所了解到的情况,并提出给卢某做精神病司法鉴定,公安机关起初并不同意,他们认为,卢某杀人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,其犯罪动机合理,本人也供认不讳,不存在犯有精神病的可能。为此,我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我的意见,并向他们说明了我调查的情况,最后,办案机关同意了我的意见,依法委托鉴定机关对卢某进行精神病鉴定。经过司法鉴定,卢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,没有行为能力一。因此卢某被无罪释放转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。
体会: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不仅要熟知法律,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,认真的了解案情,从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。在本案中,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其本人也供认不讳,在一般情况下,很难发现卢某患有精神病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。我是在了解调查介入这一案件的过程中,逐步发现这一问题的,其实,卢某的父母也不知道自己的儿子得了精神病。在我向卢某的父母了解情况时,卢某的父母方才感觉到自己的儿子行为异常。经向其父母了解,卢某的外祖母系精神病患者,这些至关重要的情况在此之前并没有被他人发现。因此,做为辩护律师,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,善于通过一些细节发现重大问题,这是律师必备的素质。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律师应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,缜密的思维方式。卢某杀人案中,其作案的动机、手段和过程,均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,用一般的思维方式是不容易发现问题的。而公安机关及卢某的父母亲属均未提出卢某的精神问题。但我做为律师,在接触卢某的过程中,敏锐的发现卢某的行为异常,这一发现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,精神病患者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,而卢某的犯罪行为如果按照正常人犯罪处理,将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。这种敏锐的观察意识,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,缜密的思维方式,在日常工作中,一点一滴的积累起来,才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显现出来,卢某杀人案最终以卢某无罪释放结案,就是最好的证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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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罡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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